经查明,2018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至本市姑苏区**路**号**小区工地西侧绿化带附近,被告人赵某某在旁边望风,被告人冯某某砸碎被害人吴某某停于此处的牌号为苏E2****大众汽车的右前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窃得救生锤1把。后被告人冯某某、赵某某至本市姑苏区**东路**花园对面高架下停车位,被告人赵某某在旁望风,被告人冯某某持窃得的救生锤砸碎被害人姜某某停放于此的牌号为苏E7****的吉普汽车的右前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窃得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和VIVO X20手机1部等物。案发后,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的汽车玻璃损毁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窃苹果6SPlus手机和VIVO X20手机等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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