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犯罪单位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杨某某为犯罪单位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8801元,合计税款人民币75381.35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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