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9月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巷**号**室帮朋友张某某搬东西时,被告人杨某甲与其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推搡中杨某甲用菜刀划伤王某某左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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