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姑苏区火车站北广场**宾馆内因餐费问题与该宾馆经理张某甲发生纠纷, 张某甲随即报警。火车站地区派出所民警江攀及辅警蔡某某、张某乙等人前去处警,在该宾馆337房间门口,被告人汪某某拳击民警江攀下颚处、辅警张某乙、蔡某某头部, 造成被害人江某某、张某乙左颞部头皮血肿、蔡某某口腔粘膜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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