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1.2017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杜国成在本市**街至**北站的**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易某某在汽车北站下车时不备,窃得其放在双肩包内的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7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杜国成、荆某某(另案处理)乘坐本市**路公交车行驶至**公交站时,趁被害人杨某某下车之际,由被告人杜国成窃得被害人上衣口袋内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4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杜国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5-27 14:48: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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