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2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饮酒后乘坐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本市横塘铁师桥发生事故,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民警齐某某等人至现场处警,因被告人卢某某及李某某均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遂将二人带至苏州市中医院接受抽血检查。被告人卢某某在抽血后拒绝签字捺印,并用拳击的方式殴打民警齐某某的左眼部。经鉴定,民警齐某某左眼挫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齐某某并获得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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