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等人饮酒后行至本市姑苏区石路江苏银行门口附近,在向被害人黄某某、顾某某借打火机的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借故生非,对二被害人实施了踢打等行为,与其同行的被告人裘某某亦参与其中,两名被告人共同对两名被害人实施了踢踹等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力致其右胫骨近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其胫骨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其半月板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人体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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