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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如何避免二次伤害
2020-08-24 16:34:00  来源:清风苑

  “小熊猫送过来以后,它的反应非常激烈,一旦有人靠近,它就会表现得十分狂躁。我们想等它情绪稳定以后再做进一步检查,但第二天一早去看的时候,它已经死了。”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吹响集结号。如何防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伤害”,引起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

  姑苏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相似情况。

  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如何避免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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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很多野生动物对生存环境都有特殊的要求,一旦满足不了条件,就会受到伤害甚至造成死亡。对于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如何妥善保管,从而避免对这些应被保护的动物带来二次伤害,就是一个普遍也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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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我曾经办理过一起特大贩卖野生动物案。其中涉案的一只小熊猫在被查获不久就在寄养的场所死亡。由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点保护动物死亡,在量刑上应作为酌情从重情节。因此,当时对于这只小熊猫的死亡就产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对抗。

  △ 图为涉案小熊猫

  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认为小熊猫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无关,是公安机关查获后不当饲养造成的。由于我在经手此案时第一时间就发现了该问题,在动物死亡一周内就曾经引导侦查机关对小熊猫的尸体进行解剖,并请专家对解剖结果做了分析意见。尸检发现,存在心脏积液、心肌出血、肝脏破裂,分析认为是环境频繁变化后的典型应激症状,符合该动物被抓捕和长途运输后受到惊吓致死的症状特征。该专业意见和解剖结果最终被法庭所采纳。

  但很多此类案件无法及时作出如此完备的准备和查证工作,且野生动物的死亡往往是多因一果,一旦死亡,后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会导致公诉机关对于野生动物死亡结果中被告人理应承担责任的取证印证工作困难,从而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通过这起案件,也让我关注到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对接保护机制的缺失,使这些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得不到妥善的保管。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涉案野生动物的鉴定一般由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直接查扣后进行。但是,查扣至鉴定结果出来,是一个漫长的等待时间,执法机构并没有合适的饲养场所,极易造成野生动物在查扣的过程中死亡或者受到伤害。

  就拿苏州这里来讲,公安机关并没有固定的收容场所,国有动物园之类一般不愿接受,办案单位往往只能通过私下寻找关系多方查找临时安置地点,且因为这些查扣的动物来源混乱,可能带有严重疾病,加上安置不当,极有可能导致野生动物死亡。

  野生动物的饲养保存不仅需要苛刻的自然环境,更需要科学的饲养方法。野生动物的饲养管理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才能进行,而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并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饲养经验和技能,行政执法及公安机关显然并不是合适的饲养人员。

  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案件时建议:

  一是办案机关应当和被查获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合适的对接应急机制,保证在办理案件中查获的重点保护动物能在第一时间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牵头,送往专业的保护场所进行合适的饲养保存。

  二是建立快速鉴定的取证保存证据机制,在取证后及时放归。野生动物案件办理周期长,但不能因为案件没有办结,就将动物无期限安置在临时饲养点,毕竟此类动物大多数不适合长期在人工环境中生活。办案单位在执法和办案过程中,应当在查获后及时迅速地送去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拍照和拍摄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在取得鉴定后及时联系该动物归属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让其回归大自然。

  此外,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规范扣押执法行为,对于已经死亡的动物及时固定死因等相关证据。侦查机关不仅应在办案中规范小心谨慎地处理涉案的动物,尽量不要因为自己随意的执法行为造成动物的二次伤害,同时在发现查扣的动物存在严重身体损伤或者已经死亡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送去相关动物保护鉴定机构收集造成动物死亡或重伤的证据,为公诉机关在后续庭审指控上留下足够的证据,保证案件后续处理顺利进行。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不枉不纵,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毕竟办案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不是使它们受到二次伤害。

  编辑:梁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