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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保障民企发展,公开听证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0-09-24 14:08: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下午,姑苏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展示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前因后果,就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

  本次听证会由陈杰主任担任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刘飏汇报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向在场听证人员展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和起诉必要性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不同身份的听证员就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分别提问并发表评议意见。通过听证,各方了解到陈某某系1992年经原平江区招商引资来苏的台湾籍民营企业主,其在苏州经商多年,为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近十年来,陈某某多次因自己经营门店(本案发生地)前被他人随意停车阻塞进出而报警。因古城区停车困难,案发地所在巷子暂允附近居民在不影响他人通告情况下临时停放车辆。本案亦因被害人停车影响陈某进出,陈某某一时冲动,使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钥匙将被害人车辆划损。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裕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是我们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客观要求。在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同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兼顾司法公正和效率。综合考虑陈某某的犯罪金额和其他情节,承办检察官对该案发表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各方针对该拟处理意见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终评议阶段,听证员自行合议形成评议结果。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意见,表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此前多次报警行为表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多有克制,故一致同意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陈某某亦表达了对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尽力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感谢。

  此次起诉必要性公开听证使人民群众具体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知情、参与、评议、监督,体现了办案过程中的检察公开。综合考虑“法”与“情”,兼顾检察大局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