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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吉某某危险驾驶案——实质审查起诉必要性,助力民营企业保护
2021-08-10 10:08:00  来源: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起诉必要性 志愿服务 智慧检务

  【要旨】

  基于案件事实,考虑民营企业保护,创新案件办理流程,对吉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起诉必要性的实质审查,多角度、多层次考量后,依法作出相对作出不起决定,助力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8日22时30分左右,吉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苏HS6753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工业园区金粤9号饭店出发,由金鸡湖大道东向西匝道处上东环快速路,行驶至南环路迎春路路口下快速路,后途经东吴北路、南环东路等地面道路行驶至新市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吉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案件办理流程】

  一、远程讯问加在案证据,确定危险驾驶事实。

  我院在受理吉某某危险驾驶案时适逢新冠疫情蔓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通过院内远程提审设备首次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远程提审。通过远程讯问,对吉某某的酒精度数、行驶轨迹等案件事实有了确定的判断,对案件之外吉某某公司的规模、复工复产情况有了初步的认识。我院考虑到吉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对吉某某的起诉必要性依法进行审查。

  二、实地走访加远程听取,了解企业生产经营。

  我院承办人实地走访吉某某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并通过远程的方式听取其他第三方的意见,评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对企业经营、复工复产及上市的各种影响。吉某某公司即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数量达7百余人,年纳税额达数千万,在疫情期间积极捐款抗疫,从案件本身出发,为保障该公司的经营发展,我院拟对吉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三、创新相对不诉前置程序,提高被不起诉人行为认识。

  我院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醉驾被不起诉人员的后续处理时,发现公安机关只能对被不起诉人吊销驾照,无法采取行政拘留等其他处罚措施。基于此,我院创新采用了交通志愿者服务的相对不起诉前置程序,让吉某某等相对被不起诉人在早高峰期间协助交警管理交通,以此提高被不起诉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并据此考量其认罪悔罪态度。

  四、签署企业合规承诺书,企业高管旁听不起诉。

  本案经检委会讨论及上报市院批准后,我院最终对吉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的环节中,我院在训诫被不起诉人后试点采用了签署承诺书的方式,让其既要自身守法,也要带领企业合规经营,增强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同时,我院邀请该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参与不起诉宣布的旁听,并发表旁听感言,以此提高各方法律意识,提升不起诉宣布的教育意义。

  【指导意义】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我院从惩罚行为人、教育身边人以及稳定企业发展等多角度出发,创新案件办理方式,力求做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高度统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实现无接触办案,以智慧检务促办案时效

  疫情在前,时间在变,案件要办。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通过远程提审吉某某,我院在解决笔录的效力问题后,克服了空间上的阻隔,消弭了疫情带来的客观困难。无接触的办案方式不仅可以疫情期间采用,对于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通过远程提审、具结、询问以及开庭等,将避免人员聚集、舟车劳顿,在便利行为人和加快办案效率上一举双得。

  2.启动不起诉实质审查,确保不起诉权正确行使

  实地走访与远程听取意见并举,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开展交通志愿者服务,考量认罪悔罪态度。签署合法合规承诺书,带领企业守法经营。邀请企业核心人员旁听,提升不起诉教育意义。多措并举,精耕案件办理而又不拘泥于就案办案,在案件外下功夫,使得最终的不起诉决定既合情,又合理。

  3.以点带面,建立相对不起诉审查前置程序

  以吉某某案作为起点,对其他危险驾驶案件中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我院均要求被不起诉人力所能及通过交通志愿者的方式协助交通管理,既提高了被不起诉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漏洞。通过建立该长效机制,以交通志愿者服务这一柔性举措,理顺行刑连接,做到刚柔并济。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