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5月8日晚至5月9日凌晨,在太湖禁渔期内,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渔船至本市吴江区**港附近的太湖水域,以国家禁用的由电瓶、逆变器、昂刺鱼吸引器等组成的工具,电捕鱼类水产品55.25千克。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朱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7 13:29: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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