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0********,汉族,高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新街**胡**号,住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 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21日22 时30分许, 蔡某某为送其妻张某某至**医院北区就医,酒后驾驶苏B5****小型客车从位于**花园的家中出发,沿**路、**公路、途经**高架转**高架、行驶至**路、**路路口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18mg/100ml,且有在城市快速道路驾驶的行为,酌定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蔡某某近三年的交通违法信息仅有6次,能够反映其守法意识较好,于案发当晚与朋友吃饭时打的前往,也说明其具有避免酒后驾车的意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妻子张某某被鱼刺卡喉,事出紧急,且案发时嫌疑人所处地段打车确有不便,其出于关切之情,为送张某某就医不得已而选择酒后驾车。综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但主观恶性较小,且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