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汽车从吴江**城出发,经石湖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绕城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02 10:36: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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