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1.2018年11月8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本市**大街**邮政所门前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背包外侧口袋内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18年11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本市**街**号附近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杜某某放置于同行友人杨某某外套口袋内的小米MIX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阮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03 13:3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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