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10月20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陈某某为向被害人朱某甲索取债务,先后将被害人朱某甲带至本市**广场**酒店**房间、**公馆**房间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朱某甲带至本市高新区**公园内,由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采用打耳光、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朱某甲;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伙同庄某某将被害人朱某甲带至江苏省泗洪县**医院,以卖肾做血检为由,恐吓被害人朱某甲。被告人聂某某于2017年11月下旬参与,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采用洗冷水澡、吹冷风、喝尿、吃辣椒、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朱某甲偿还债务。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甲等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38: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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