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本市**城**烤羊店因琐事与顾客徐某某、王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后双方拉扯并动手打架,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某将徐某某及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翟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39: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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