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5月15日、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利用其手机里有被害人徐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登陆记录,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该支付宝账号,先后2次将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余额内的人民币14014.8元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内。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42: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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