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月28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市**路**商场东侧,被告人刘某某与杜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由杜某某望风、刘某某推车,窃取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爱狮牌TDR161Z 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5 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4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更多…案件发布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董某某提起公诉
- ·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检察听证开到家门口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心、董绍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关于召开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尹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天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苏强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