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单某某多次至本市姑苏区**小区地下停车库,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合计人民币1941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龚某某、单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24 10:17: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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