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一家在中间人李某某的介绍下,先后将100多万元的玉石交由被害人杨某某出售,后因被害人杨某某以其与李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遂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一家以代李某某清偿部分债务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处拿回部分玉石,还剩约50万元玉石尚未追回。2017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等人在本市**弄**市场附近找到被害人杨某某索要玉石未果,后发生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甲决定不起诉
2019-05-27 14:49: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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