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某天,张某某好友结婚,他早上8点就驾车去帮忙。张某某喝喜酒时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喝完喜酒张某某就驾车去朋友饭店玩,张某某觉着口渴又喝了一瓶啤酒。
晚上21时许,张某某就开车去城北溜着玩去了,行驶到一处红绿灯路口附近的时候看到有查车的交警示意张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张某某知道自己喝酒了,就没停车直接闯卡跑了。在跑的时候车轮胎被扎烂了,没跑出多远就被交警追上了。
交警怀疑张某某酒后驾车,就让张某某吹气进行酒精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50余mg/100ml,接着就把张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
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张某某明知自己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在遇到交警检查时有意闯卡,张某某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都极不负责,尊重生命,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