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街**大酒店**包厢内,因琐事与何某某发生纠纷,后用玻璃酒杯将何某某右眼砸伤。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其右眼晶状体脱位,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右眼外伤经临床治疗及恢复后,其右眼视力下降,呈中度视力损害,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外伤致其右侧眶内侧壁骨折,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2 09:41: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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