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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2019-03-28 09:00: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汉族, 出生日期:1983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2113811983********, 高中文化,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22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从**路出发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村处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不起诉人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