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客运公司内因缴纳车辆费用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许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致其头面部外伤。经鉴定,高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右眉外侧遗留瘢痕、左面部皮肤挫伤及颈部大片挫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许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8 09:01: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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