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8月8日上午,在太湖禁渔期内,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驾驶渔船共同至**岛附近的太湖水域,以国家禁用的由电瓶、底拖网组成的工具,以电拖网的方式捕获鱼虾共计35.6千克。案发后,上述渔获物被扣押、销毁。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蒋某甲、蒋某乙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24 10:10: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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