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5****汽车在苏州市姑苏区**西路**幼儿园门口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朱某某因堵路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朱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及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已经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24 10:1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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