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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决定不起诉
2019-05-27 14:39: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经查明,2018年7月24日0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B****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路出发,途经**路、**路、**路,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