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东路**酒吧,乘被害人陆某某不备,窃得其放置在吧台上的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25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862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曾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5-27 14:45: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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