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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2021-08-10 10:04:00  来源: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特别程序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确定代理人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6日,杨某某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某某为秦某的监护人。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2018年10月9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前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调查,医生表示秦某处于医学上的昏迷状态,无自主意识、无表达能力。同日,申请人杨某某在姑苏区人民法院询问中陈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秦某系母子关系,对医生所作陈述无异议,现无其他近亲属可作为秦某代理人参加诉讼。2018年10月9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8民特77号民事判决书,在被申请人无代理人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某某为秦某的监护人。”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本案存在特别程序违法问题,遂依职权受理。通过查阅本案法院卷宗发现,姑苏区人民法院涉嫌在被申请人无代理人的情况下宣告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督意见 2020年5月25日,姑苏区检察院作出姑检民(行)违监[2020]32050300003号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姑苏区人民法院未详尽调查被申请人亲属关系,最终在被申请人无代理人的情况下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该条款旨在保障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为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当利用该项诉讼程序,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秦某的其他亲属情况未予以详尽调查,即便被申请人无其他相关亲属,人民法院亦可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指定符合条件的朋友担任代理人,仍无代理人的,应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综上所述,姑苏区人民法院未详尽调查被申请人亲属关系,最终在被申请人无代理人的情况下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特提出检察建议: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中,强化对被申请人权益保障意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被申请人在有代理人的前提下审理相关案件。

  监督结果 2020年6月10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书面回复采纳该院检察建议。姑苏法院表示,承办法官仅根据申请人陈述,未再要求其进一步举证证明秦某相关近亲属情况,在申请人反映秦某无其他近亲属的情形下未要求相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为秦某执行符合的条件的代理人,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不符,程序上存在缺陷。今后将在办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强化对被申请人权益的保障意识,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保被申请人在有代理人的前提下审理相关案件。

  【典型意义】

  1. 检察机关应对各类审判程序进行全方位监督,在实践中作出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是贯穿整个审判程序,涵盖各类审判程序的,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上述不同审判程序的监督权。在目前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着眼于一审、二审程序的监督,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的监督较少。检察机关应关注各类审判程序,加强对各类审判程序的全方位监督,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在实践中作出有益探索。

  2.特别程序对被申请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专章规定了包括本案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内的六种特别程序,通过特别的审判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司法认定,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对被申请人的权利有重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赋予的对特别程序的监督权加强检察监督,防止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保障法律良好运行。

  3.检察监督应考虑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目标一致,效果符合司法的群众期待,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特别程序具有其诉讼审理制度特殊性,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其独立救济程序是申请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原裁判。本案中,经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除法院未为被申请人秦某确定代理人之外,判决内容并无错误,未出现“他人为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不当利用该项诉讼程序,对被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无需重新作出裁判。考虑到监督效果,检察机关提出今后加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强化对被申请人权益保障意识的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建议内容,使监督者、被监督者目标一致,符合司法的群众期待,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

  (供稿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撰稿人:员额检察官吉亚辉、检察官助理颜一顺;联系方式:0512-67956530)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