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公司向苏州日向模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博瑞模型有限公司、苏州博瑞检具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4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3407333.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024997.4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合计人民币14961501.76元。
(二)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刘伟、周某某及江末莲、江素贞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利用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苏州荣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徐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徐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33522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552954.6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4552954.68元;被告人刘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403465.9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4417571.63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4417571.63元。
(三)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使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通过顾雪平(另案处理)从陕西履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处虚开3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西安嘉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虚开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1744715.9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065471.33元。
(四)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公司虚开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386687.06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09176.76元。
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4608981.74元、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27152600.26元、被告人周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4552954.68元、被告人刘某某开的税款合计人民币4417571.63元。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伟及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4月17日分别以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中因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未将该公司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16日分别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7年5月31日本院以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三、指导意义
(一)形成“家庭产业”,构建虚开发票产业链,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系张某某前妻)、刘伟(系周某某公公)共同故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审查,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在2010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合计共为苏州荣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苏徐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7份,从陕西履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西安嘉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虚开3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开的税款数额分别达人民币441万余元至2715万余元不等,均属数额巨大,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巨大。另外,本案涉案的受票方及介绍人施余新、江末莲、江素贞等人,法院亦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
(二)无实际经营内容、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严厉惩治。
本案中被告单位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营业范围为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等,2010年之前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但自2010年开始,该公司因经营业务减少,营业收入降低,开始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方式,收取开票费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该公司从一开始的小额违法行为中尝到经济利益的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至完全荒废企业本业,专门从事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赚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其它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应予以严惩。
(三)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虽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称,苏州捷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捷飞特公司”)成立后有过正常的业务往来,每年的业务额在400至500万元之间,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又改称苏州捷飞特公司自成立后,其本人没有进行过正常的业务,但不知道被告人周某某有没有正常开展业务。而被告人周某某称,苏州捷飞特公司从未开展过正常的业务往来,且在案的证据也未反映出苏州捷飞特公司开展过正常的生意,故苏州捷飞特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