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企业超范围经营 非法集资 市场监管
【要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现代社会肩负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超范围经营,甚至从事非法活动,便会对群众财产安全和地区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院以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切入点,对近几年办理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梳理调研,分析当前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讨后,通过向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成立行政机关于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依法惩处,增强企业经营者守法意识,做好对企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事项,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推进地区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被告人封某在本市姑苏区注册设立苏州某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安排业务员采用电话推销、发放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投资收藏各类钱币及钱币市场升值回收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年利率10%至30%不等的回报吸引公众存款。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封某成立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上述同样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7年4月,被告人封某共吸收高某、崔某、周某等20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30.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717.36万元。
【处理结果】
被告人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制发过程】
近年来,本院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基本都采用设立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此类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且主要从事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规范企业经营,本院依法对该类企业登记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针对企业超范围经营治理机制、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的缺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检察建议主要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的监管部门,在放管服政策背景下要大力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使之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然而该政策的施行需以强有力的监管为前提,市场主体仍需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行,本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部分超范围经营的涉案公司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姑向其发出如下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对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涉案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办理注销;二是探索建立企业超范围经营长效综合治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发证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实现证、照监管无缝衔接;三是建议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信息互通机制,及时获取企业违法信息,确保精准有力监管,了解掌握辖区企业涉案情况,及时更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适时对违法主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防止信息不畅导致违法主体逃避处罚、规避监管。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予以整改,已对相关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等处理。并表示将继续抓好和落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超范围经营长效综合治理机制,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互联互通,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效果与意义】
1.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督促其作为市场监管主管行政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探索超范围经营的长效综合治理机制,有效制止企业超范围经营现象,为遏制经济犯罪的数量及影响面作出努力,切实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2.建立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通过建立高效协同机制,了解掌握辖区企业涉案情况,及时更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适时对违法主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防止信息不畅导致违法主体逃避处罚、规避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及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