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5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街**号其经营的烤鸭店,因买卖问题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拽倒在地,致被害人郭某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9 09:0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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