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7****的小型轿车从本市虎丘区**路**大厦出发,途径**城市快速路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37: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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