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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5-27 14:4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经查明:1.201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路**营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54元。 2.201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路**路南公交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棕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25元。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