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1.201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路**营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54元。 2.201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路**路南公交站台附近,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小刀牌棕色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25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5-27 14:4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更多…案件发布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唐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董某某提起公诉
- ·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检察听证开到家门口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心、董绍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关于召开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的公告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尹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天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