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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宣传】寿樱:我的办案故事
2019-11-22 16:27: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检察官可能是刻板、生硬的。然而在我看来,冷酷的刑案、冰冷的法条背后,总是透露着情感和温度,折射着人性的光辉。

  检察履职应该有怎样的情怀和面向?今天,我和大家分享三个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发生在很多年以前。那是一个来自偏远山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到坐在铁窗后面,他还不知道别人偷车、自己望风也会构成犯罪。风华正茂的年纪,就因为不懂法而铸成大错。

  讯问中,孩子稚气未脱,双眼充斥着迷茫和不安。这让我第一次真切地感到,法律之外,还应有人情和关爱。也是这一次,我们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启动了“挽救心灵”工程,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工作机制。

  此后,我们为每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了保护性档案,引进了“心理纠偏”工作方式,以专业心理咨询疏导问题少年。同时,辅以“行为矫正”等工作方法,用劳动体验教育失足孩子。办案之余,我们还争取了“蝴蝶妈妈”等社会公益力量共同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工作。

  当这些失足未成年人从懵懂到若有所思,我看到他们的世界从浑浊逐渐变得清澈。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但不是无情的。检察官是冷静的,但应该是充满人情味儿的。虽然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但同样也是一个需要被尊重的个体。办好一个案子就如读懂一本书,代入感和同理心不可或缺。只有感受到他们的感受,司法才有人文情怀。

  第二个故事发生在2016年的夏天。

  那时,太湖西山垃圾案曝光,办理污染环境案件的常规模式是,必须监测出有毒有害成分后才能被认定为污染物。而新倾倒的生活垃圾并不会立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

  困扰随即而来,难道就因为现在检测不出有毒有害成分就不认为它是污染物了吗?难道只有等这些生活垃圾腐败发酵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使环境遭受污染后才能办理吗?那我们的青山绿水怎么办?

  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我带领办案团队审慎、全面审查案件,对生活垃圾的组成及危害性进行了深入了解。我们提出了“环境不相容”理论,认为“当某种物质进入与其不相容的环境中,对于环境而言,就是具有有害性的污染物”。

  这样的界定,在全国范围尚属首次,最终被审判机关及社会大众所认可。

  我坚信,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在碧水蓝天的保卫战中,检察机关就应该有所作为。追寻司法温度不仅需要柔情,更需要有啃得下硬骨头的担当。

  第三个故事就发生在一年多前。

  当时,我承办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一个小作坊主将电镀废水直接排到了屋后的土地上。

  那一刻,我告诉自己,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一定要把环境修复放在首位。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要修复,先鉴定”是惯例。然而,鉴定耗时长、费用大,有时甚至会超过修复费用。一方面,这些污染环境的小作坊本身经营规模小,作坊主承担了鉴定费用可能就没有修复费用了。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用于鉴定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不可能做到逐案鉴定。一个案件,就足以用掉环保部门全年的鉴定预算。如果我们还是将鉴定设置为必经程序,必将大大阻却犯罪嫌疑人环境修复的脚步,无疑是舍本逐末。

  我坚信,处罚只是手段,消除污染后果才是真正的目的。于是我转变思路,尝试能否绕过鉴定程序,以环保部门评估的方式对修复结果直接验收。

  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就摸着石头过河。

  什么样的企业才具有环境修复的资质?如何将刑事案件中的环境修复工程与普通的环境建设工程相区分?如何评估环境修复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我们一次次地与环保部门、环境修复企业、审判机关、被告人沟通,探索出了被告人自主联系有资质企业、修复方案及修复结果由环保部门聘请专家审核确认,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的工作机制。最终,环境得到了修复,环保部门也不再为鉴定费用犯愁,真正实现了“共赢多赢”的目标。

  回顾姑苏区检察院成立以来的7个年头,从守护文物碑刻到勘察盘门古城墙、从还原受损的吴门桥到重栽苏大校园古樟,我和我的同事们,以公平正义为圆心、以事实法律为半径,为公共利益而执着守护。

  穿上这身检察蓝,我们就是法的标杆!重任在肩,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去追寻那一份司法的温度。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