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2017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与倪某某离婚后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2018年5月1日前周某一次性支付倪某某财产折合款80万元。2018年3月份,倪某某配合犯罪嫌疑人周某将名下房产出售后,犯罪嫌疑人周某将收到的房屋出售款190万元全部转移而不履行80万元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