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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分析】天上不会掉馅饼,远离非法集资
2018-12-28 09:21:00  来源: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频繁、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已经社会的一大“毒瘤”,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坑害了广大群众,危害极大。 那什么是非法集资呢?如何去辨别正常的投资行为和非法集资呢?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投资呢?今天检察君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卷、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行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形式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PS.检察君友情提醒,如果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你可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哦1.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2.   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3.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取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4.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5.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6.   以“扶贫”、“慈善”、“互助”为幌子的;7.  在街头、商场、超市发放广告的;8.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9.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10.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没有人会为你的一时贪念买单。

 

  

  典 型 案 例

 

  2015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在无锡注册成立无锡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融资生意。

  2016年9月洪某某与师某某、林某某、府某某合作开展理财业务,由师某某、林某某、府某某三人在苏州市姑苏区租赁一间办公室,三人负责理财事业部,吸收外部资金。他们通过先介绍亲戚朋友投资,再把亲戚朋友发展成为兼职销售,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的年化利率按照投资时间长短许以8%-14%年息的高额回报。

  犯罪嫌疑人洪某某负责贷款事业部,将苏州吸收到的钱用于放贷,收取年化24%-36%的利息。为了方便与苏州客户沟通,2016年11月,洪某某还注册成立了苏州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门用来发展业务。而对于吸收到的本金和产生的利息,均由洪某某通过注册的公司名义或者自己的网银直接转账偿还。

  2017年9月,洪某某的资金链断裂,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兑付本息,十几名受害人一起报警指控。

  经审查:2016 年10 月至2017年9 月期间,洪某某伙同他人在苏州以无锡投资理财的名义,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并以8%-14%年息的高额回报,引诱社会群众投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64.5 万元,涉及投资人20余名。

  目前,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