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西路**菜场门口附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拳打被害人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因此次外伤致其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致其左眼挫伤属人体轻微伤。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0 14:47: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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