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占占、郗某某、彭某某(另行处理)至本市**街**龙虾店,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韩占占并指认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韩占占、郗某某、彭某某各持关公刀砍伤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手部、胳膊、背部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右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及全身疤痕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1 14:22: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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