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姑苏区院对一起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的案件提起公诉。该案系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管以来我市起诉的首起案件,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纳入管制范围,姑苏区院加强了打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的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惩治了此类贩卖毒品的犯罪。
本案经姑苏区院审查起诉,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核实了相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所贩卖的“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而将“上头电子烟”贩卖给他人。
姑苏区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1日至7月14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加价出售给寿某某,从中牟利。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及寿某某处查获的“上头电子烟”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物质成分。
2021年10月29日,该案由姑苏区检察院向姑苏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8日,姑苏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1月20日,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