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窃取被害人王某甲雷达币账号内的雷达币,伙同他人伪造被害人王某甲丈夫孙某某的身份证件,并找人冒充孙某某至本市姑苏区某营业厅补办手机号码1801363****(该手机号码绑定王某甲雷达币账号)。之后,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补办的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登录王某甲雷达币账号,将王某甲账号内的雷达币转入张某某的雷达币账号,再将雷达币卖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78475元,其中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46825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窃取被害人王某甲雷达币账号内的雷达币,伙同他人伪造被害人王某甲丈夫孙某某的身份证件,并找人冒充孙某某至本市姑苏区某营业厅补办手机号码1801363****(该手机号码绑定王某甲雷达币账号)。之后,张某某伙同他人使用补办的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登录王某甲雷达币账号,将王某甲账号内的雷达币转入张某某的雷达币账号,再将雷达币卖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78475元,其中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46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