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4次以翻窗入户、私配钥匙开锁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在卧室隐蔽处安装微型摄像头,窥探他人生活隐私。
2020年7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移送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7月30日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高某某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2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6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