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根据《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任12名社会评议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社会评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品行良好;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
3.具备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备参加公开审查活动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5.在相关行业、组织、社区、团体具有代表性;
6.热心社会公益,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会评议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行为被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曾被开除过公职的;其他不适宜担任评议员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社会评议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社会评议员职责的人员。
二、社会评议员的职责
对《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所列范围内的,由姑苏区检察院办理的需要公开审查的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以及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履职保障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保障社会评议员的职责履行。
四、任职期限
2015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7月30日)。在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外网发布区检察院社会评议员选任公告。
2.接受报名(8月1日至7日)。在姑苏区检察院设置报名点,接受姑苏区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
报名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评议员推(自)荐表》1份(样式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从姑苏区检察外网自行下载填写);组织推荐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
3.资格审查(8月12日前)。区检察院对照选任条件,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产生拟任人选。
4.社会公示(8月17日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选名单通过苏州市姑苏区检察外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评议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5.组织考察(8月下旬)。姑苏区检察院对公示后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评议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6.评选颁证。拟于8月下旬,召开姑苏区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听取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区检察院社会评议员,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姑苏区检察院社会评议员名单通过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外网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方式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地址:苏州市南环西路28号(邮编215007)。
联系人:朱莉军
电话:68906823
附: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评议员推(自)荐表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30日
苏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评议员推(自)荐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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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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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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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一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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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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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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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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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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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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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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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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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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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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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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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类别 |
是否组织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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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个人自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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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主 要 经 历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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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或自荐人所在单位(村、社区)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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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 办公室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姑苏区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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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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