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疫情防控期间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男,1951年11月出生,系故意伤害罪被害人。
代理人李某松,男,1979年7月出生,系救助申请人侄子。
2019年1月14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本市文丞相弄一公共厕所门口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沈某某用手打李某某耳光致右眼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此次外伤致右晶状体脱位、右玻璃体出血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救助要旨】
本起司法救助案件中,申请人系刑事案件受害人,且对该案发生并无过错。申请人是本市姑苏区一公共厕所管理员,收入水平较低,且无子女,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尚未进行赔偿。申请人相关条件符合司法救助的申请标准,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救助过程】
2020年1月,姑苏区院第八检察部的干警在接访一位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到本案还有一位受害人,生活困难。收集到线索后,第八检察部的干警主动联络当事人了解情况。因当事人身体问题不便沟通,几天后,救助申请人在侄子的陪同下,来到了姑苏区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控申窗口。申请人及其侄子与第八检察部的干警交流了最近的生活情况及治疗状况,同时表达了希望获得救助的愿望。
通过沟通,第八检察部的承办人了解到李某某目前仍处于治疗过程中,但因为生活拮据,无力承担接下来的治疗费用。目前犯罪嫌疑人尚未赔付任何费用,申请人生活陷入困难,同时因为受伤,无法继续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时值疫情防控期间,姑苏区院通过电话与代理人进行联络沟通,在做好防疫的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5000元。后通过回访,承办人了解到受害人已回到老家生活,安心养老。
【救助效果】
1. 救助金的发放对于生活贫困的申请人不仅解决了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心理上的沉重负担,对于受害人的经济与心理压力都有一定缓解。
2. 展现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帮助申请人度过疫情的困难时期。
【指导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是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年。许多当事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疫情的出现更是加重了许多当事人的生活负担,为了更好的助力脱贫攻坚,姑苏区院加大救助力度,对于生活贫困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救助金,纾解生活压力。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良好的效果。
该案办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要因案制宜、因时制宜,拓宽救助渠道,发力线上救助。现代社会信息交流渠道繁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开展远程救助工作。信息化救助不仅能减少了申请人的奔波之苦,也树立了司法机关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为以后信息化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先例。
【相关规定】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