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典型案例】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就苏州市吴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徐某某、金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制发检察建议
2021-08-10 10:11:00  来源: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 监督管理

  【要旨】

  水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合理开发和重点保护,各地区农业委员会应当做到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水产事业,依法到位地完成对辖区内水产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但本院在案中发现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对辖区内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欠缺,通过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设立对长漾湖的日常监管机制,切实肩负起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保护范围,强化内部监督,以切实有效的行为排除水域生态安全隐患,保护好“水乡”苏州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不起诉单位苏州市吴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牟取利益,该公司鱼种分公司支部书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副经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商定,将其公司承包养殖水域——长漾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螺蛳等水产品出售给钮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后钮某某、吴某某自行组织渔船采用底拖网方式捕捞螺蛳等水产品。经现场查获,非法捕捞螺蛳及蚬子共计5975.7公斤。

  【处理结果】

  因本案中证实被不起诉单位苏州市吴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金某某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违法性认定方面的证据不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苏州市吴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徐某某、金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制发过程】

  本院在办理苏州市吴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徐某某、金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时,发现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对辖区内长漾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存在擅自出租保护水域,放任非法捕捞、搭建临湖会所活动的现象,本院为保障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域生态安全,通过向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职尽责,促进水产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检察建议主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保护好长漾湖水域内的生态环境,本院向其发出如下检察建议:一是明确保护范围,对辖区内的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走访摸排,重点检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的建筑、界碑,根据实际需求增设界碑;二是落实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长漾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运行,强化对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管理机构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依法、到位;三是严处违法行为,问责相关人员。对不法行为零容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对长漾湖水面出租情况、临湖工程建设情况及保护区日常管理情况开展排查整改活动,并通过在保护区沿岸及水面设置界桩、标志牌等,加强对保护区禁捕工作的宣传。通过在电视台、日报、微信公众号推送禁捕政策,向周边镇村及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通过强化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保留看护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保护区护渔执法巡查,依法严厉打击包括垂钓在内的各类涉渔活动,确保禁捕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到位地做好对长漾湖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效果与意义】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积极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委员会履职尽责,更好地保护长漾湖内水产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