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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3-06-13 14:16: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3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陈晓君同志所作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将会议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会议认为,区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履职,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区检察院荣获“苏州市三八红旗集体”“姑苏区青年文明号”“姑苏区最佳志愿服务团队”等多项荣誉,3件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入选省、市级典型案例。一是持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办案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犯罪,积极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持续强化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会同民政、妇联、社会公益组织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救助。二是着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持续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发挥大数据赋能监督优势,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制度走深走实。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监护保障、关爱帮扶力度,促进司法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有机融合,努力实现“1+5>6”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三是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环境,打造“法义与归”未成年检察工作品牌,联合苏州市文保所、景范中学共建全国首个少年文保所,强化法治副校长履职,深化检校共建,先后举办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和开展“与法同行,心向阳光”“检爱同行,共护未来”等普法宣传活动。

  目前区检察院在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与薄弱环节,以检察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还不够有力有效,未成年检察工作队伍有待进一步建设,在大数据赋能推进未成年人检察能力建设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监护侵害和缺失、未成年人涉网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针对上述薄弱环节,会议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汇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和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作用,确保帮教矫治、心理测评与疏导、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提质增效,推动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增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以“府检联动”为牵引,加强与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在加强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督促全社会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共同构建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网络、司法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形成“六大保护”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这项“朝阳事业”。

  2.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守法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一方面整合内设机构法律监督职能,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均纳入到未成年检察专门办案机构的法律监督范围。另一方面拓宽法律监督范围,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系和协作,落实好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例如加强对网约房、私人影院、剧本杀等新业态特殊场所的监管举措,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引发犯罪的相关经营者,持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3.努力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两法”要求,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专职检察官队伍建设,培育优秀办案团队,不断完善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保持未成年人检察官队伍相对稳定,并制定未检检察官业务素养标准体系,加强新业务学习,通过培训等方式创造机会,帮助未检检察官广泛学习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知识,切实提高办案履职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素质优、职业道德素质好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

  4.扎实推进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促进未检一体化履职和融合履职,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更加有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趋势,把大数据理念、方法充分运用到办案履职过程中,成为未检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变量和科技翅膀。要在基础数据池建设、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应用支撑等数字未检基础建设上狠下功夫,借助数据力量推进未检融合履职,更加精准发现类案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依法监督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根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区人民检察院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三十五份报区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姑苏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30日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