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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2-04-28 13:5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4次以翻窗入户、私配钥匙开锁等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在卧室隐蔽处安装微型摄像头,窥探他人生活隐私。

  【检察履职过程】

  2020年7月24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移送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7月30日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高某某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以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2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6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针对高某某窥探他人隐私的方式、目的、结果,多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其适用的微型摄像头性质,非法侵入住宅的前科具体情况,是否偷拍他人隐私后进行传播等问题深挖彻查。高某某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高某某曾有积极赔偿该案中最先被侵入住宅的被害人的情节,侵入住宅未侵犯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社会危险性小为由,为高某某做罪轻辩护。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手法、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严惩以该种严重侵害他人住宅安全及隐私的行为为目的,最终获法院有罪判决并采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多维度对案件潜在风险引导侦查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公安机关在高某某的家中发现大量用于偷窥的工具,并从中提取到大量偷拍视频。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随即意识到,该案可能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风险,立刻联系公安机关对其通讯设备进行检查,核实高某某是否有将其偷拍的视频传送给他人的情况。随后,姑苏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某在犯罪时适用的微型摄像头进行了,引导公安机关对该种摄像头是否可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侦查。

  (2)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住宅安全及隐私的行为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不局限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本身,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某曾即有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窥探他人隐私的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不满足于在他人住宅内单次的偷窥,反而进行了犯罪手段的升级,在他人住宅中安装微型摄像头进行长期性的偷窥。虽然刑法未对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作出规定,该案仅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高某某定罪处罚,但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在对高某某提出量刑建议时,综合考虑,为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住宅安全及隐私行为,在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