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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2022-05-07 16:45: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要求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强化涉未成年人犯罪惩治。

  【案情介绍】

  阿威17岁,是某高中的一名学生,尚未成年的他却有着诸多不良记录,在校期间经常打架斗殴、向同学收“保护费”等等,被学校多次处分。渐渐地,阿威不满足于小打小闹,他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任某。

  任某经营着一家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财富公司,专门通过安排单位员工上门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花钱大方的任某对这些小弟格外照顾,让阿威找到了“归属感”。在任某的授意下,阿威纠集了同校和外校的学生,引诱、拉拢他们参与了任某犯罪团伙实施的部分犯罪中。阿威专门针对学生,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随意扣减中介费甚至逼迫拍摄裸照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放贷。不少未成年被害人辍学、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阿威甚至还胁迫或者引诱部分未成年人售卖违禁药品、参与卖淫活动等来偿还高额利息。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公安机关果断出击,一举抓获了包括任某、阿威在内的多个犯罪组织成员,彻底摧毁了这个长期盘踞在学校附近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团伙。

  检察机关认为,任某纠集多人形成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团伙,通过阿威引诱、拉拢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并侵害多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别是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和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随即以多项相应罪名对任某、阿威等该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20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主要打击对象,司法实践中发现,涉及这两类有组织犯罪的人员无论是犯罪行为人还是被害人都存在低龄化的趋势。学校里的一些“不良行为”的学生,如果不加强教育管理,可能会发展成“校霸”,甚至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他们的很多违法行为往往由校园欺凌发展而来,却又因行为人的学生身份而容易被轻视。

  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指导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的未来,但他们还具有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引诱甚至威逼加入黑恶势力团伙,导致误入歧途。

  来如雷霆扫黑恶,罢如江海凝清光,《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成为一把利剑,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将和学校、家庭共同发力,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几率。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