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5月21日4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E1**** 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环卫所留园管理站由东向西驶出过程中,车头同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丁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4日死亡。经鉴定,丁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6 15:15: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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