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 年9月5日晚23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7**** 白色现代朗动轿车,从**路往西开至**路路口上高架,沿**高架向北行驶至**高架**路出口处下高架,沿**路向北行驶至**二村一号门红绿灯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5 09:25: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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